1、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地區為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與屏東縣,救助項目為「參、畜牧」全品項(畜禽舍、堆肥舍除外)。
2、受理期限及程序:
(1)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甲、自115年8月26日起至9月9日止,於公告地區轄內相關公所受理農民申請。
乙、例假日得照常受理申請,倘於受理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停止上班時,受理期間按停止上班日數順延,請相關公所宣導受災農民周知。
丙、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相關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3、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1)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畜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情事。
(2)申報項目為畜禽,其損失程度以頭數或隻數計算,並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申報項目「畜禽舍」、「堆肥舍」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
(3)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附表農業天然災害救助項目及額度「參、畜牧」全品項(畜禽舍、堆肥舍除外)辦理(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