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應用範圍:民眾向各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及機關提供應用與服務推廣之相關作業及程序,包括檔案應用申請、准駁與回覆、準備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還卷、檔案應用服務推廣及調查統計事項。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機關檔案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各檔案管有機關提出申請:
1. 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
2. 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
係,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3. 檔號、文(編)號、檔案名稱、內容要旨或其他可供查詢檔號之資訊。
4. 申請項目。
5. 申請目的。
6. 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7. 申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