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人全戶戶口名簿1份 2. 低收證明 3. 緩讀證明(已滿6歲,但未達就學年齡、或經評鑑暫緩入學者之兒童) 4. 發展遲緩證明書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5. 檢具醫療單位、立案之公私立早期療育機構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所開立之收費證明 6. 公、私立醫院、診所所開立之治療證明單 7. 郵局存摺影本
未達就學年齡之兒童或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