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各三份 一、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經營計畫。 三、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能申請網路電子謄本者,免予檢附)。;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四、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但申請畜牧設施者,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ㄧ。 五、位置略圖。 六、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法令依據 1.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 2.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使用審查辦法。 收取規費: 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每件200元,所謂每件是指容許使用之種類細目及數量為計算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