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近一個月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二)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四)申請土地如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五)申請土地如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應另檢附國家公園管理處出具之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證明文件。
法令依據 1.農業發展條例第39條。 2.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收取規費: 每件收取新台幣500元,每增加一筆土地另收取新台幣300元。申請者為同一申請案件要求核發多份證明書時,其超過部分應另收取證明書費,每一份以新臺幣一百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