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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人行道認養要點

內文

臺南市人行道認養要點

 

  •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人民、法人或其他團體認養人行道,無償管理維護或施築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工務局,管理機關詳附表一。
  • 本要點所稱人行道,指為都市計畫道路範圍內之人行道。(不含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道、行道樹)
  • 認養人申請認養人行道者,應以書面向工務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訂定認養契約,其內容應載明本要點所規定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前項認養契約由工務局訂定。

  • 認養人申請自費變更人行道鋪面材質及既有附屬設施者,應檢附認養計畫書及設計圖說資料,送請工務局審查同意後,始得為之。

前項認養計畫書及設計圖說資料應包含下列內容:

  1. 認養範圍及現況圖:
    1. 現有人行道鋪面、植栽及其他附屬設置位置。
    2. 認養之人行道範圍四周相關現況建物空間或設施(如地面層平面圖、騎樓、無遮簷人行道、相鄰法定空地、車行出入口等)。
  2. 認養範圍規劃設計圖說:
    1. 人行道路型設計。
    2. 喬木、灌木、花槽植栽之位置、種類及樹徑。
    3. 人行道鋪面材質、拼貼方式、鋪面大樣圖。
    4. 燈具型式、數量、設置位置及供電維護計畫。
    5. 街道家具設置位置及設計圖說。
    6. 無障礙設施及動線規劃。

認養人自費變更人行道鋪面材質者,應預留必要之備料以供日後維修,變更之設施應按核准計畫施作,於完工後報請工務局核備。

認養之人行道及自費變更之設施,於認養契約期滿或終止認養時,應保持現狀,無條件點交返還管理機關,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 認養人應善盡管理維護責任,並完成下列事項:
  1. 人行道之清潔。
  2. 人行道鋪面及其相關設施有損壞者,認養人應先行設置安全警示設施,並立即通報管理機關派員處理。其係由認養人行為所致者,應由認養人處理。
  3. 人行道上,發現有影響市容觀瞻之設施或破壞之行為者,應即通知管理機關協調權責機關處理。
  4. 經核准由認養人施作之附屬設施,應保持清潔、堪用。
  5. 認養之花木植栽,認養人應負責、灑水或清潔工作;如發現遭受天然災害(如颱風、水災、地震、紅火蟻、其他病蟲害等)或人為毀損時,除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外,其餘樹木修剪、扶正等應即通知管理機關處理。
  • 認養人應置專人維護管理,並得於認養設施範圍內適當地點設置認養標示牌一面。

前項認養標示牌之規格以四十五公分乘七十五公分為限,內容應包括認養人、管理員及連絡電話、認養位置及範圍;其式樣、數量及設置地點須經工務局審核認可。

管理員如有變更,應立即通知管理機關。

  • 認養人應於認養期間屆滿或終止認養契約之日起十日內,拆除認養標示牌並回復原狀;逾期未拆除者,由管理機關逕行處理,認養人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
  • 認養期間以三年為一期。認養人得於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以書面向工務局提出申請繼續認養,並於期滿前完成簽約手續。
  • 認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工務局得隨時終止認養契約:
  1. 將認養權利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以其他方式由他人使用。
  2. 認養成效不彰。
  3. 其他違反本要點或認養契約規定之行為。

認養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於認養路段舉辦活動、張貼或樹立廣告物、設置攤位、障礙物或做其他妨礙公眾通行之使用;違反者除依相關規定處理外,工務局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十一、 管理機關於認養期間,仍應依法管理維護人行道,並於辦理人行道鋪面改善、更新或設置街道家具、燈具、植栽及相關附屬設施需要時,認養人應予配合。

十二、 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一

 

行政區域

權責劃分依據

管理機關

東、中西、安南、北、南、安平區

8公尺以下道路

區公所

超過8公尺道路

工務局

其餘行政區

市道

工務局

除市道以外之其他道路

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