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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民眾勿購買海豹油產製品,並踴躍通報檢舉違法販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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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102年1月23日公布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及產品之有效期限,核准販售海豹油產製品至本(106)年1月18日止。今於市面(或網路)上販售海豹油產製品均屬違法行為,可依該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請民眾切勿購買海豹油相關製品。
民眾倘有發現市面(或網路)違法販售海豹油產製品時,請撥農業局報案專線:0800-000930。凡經民眾或團體舉發而查獲違法案件者,林務局將依「取締或舉發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獎勵辦法」規定,核發檢舉獎金新臺幣一千元至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