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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令-訂定臺南市獎勵民間投資或捐贈公共廁所實施辦法1份如附件

內文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08年10月14日府法規字第1081149821A號令辦理。
二、旨揭辦法共訂定條文十七條,分別明訂主管與管理機關(第二條)、投資身分與興建之定義(第三條)、投資興建條件與申請方式(第四~六條)及投資興建公廁者之權利義務等(第七~十二條、第十四條),並為有效管理投資興建之公廁,明定投資人對興建之公廁應負管理及養護責任,並受管理機關之指導監督,其辦理不善時,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時,管理機關得視其情節終止其經營(第十三條)。
三、鼓勵方式(第十五條):如公共設施聯外道路、上下水道、路燈等既有相關公共設施,得由市府配合優先維修、經管理機關許可,且不違反相關法令,投資經營者可於公廁之適當位置設置廣告及收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