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舉人或監察員穿著政黨或候選人之聯名外套進入投票所是否妥適及適法

內文

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0條第2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款)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復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3條第2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是以,任何人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依法仍不得有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之行為,例如藉由其所穿戴之服飾穿插候選人姓名、政黨名稱、標語、旗幟、看板、號次等相關之影像、聲音及文字,自屬當然。至具體個案是否已達到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之程度,除予以勸止或制止外,必要時則應蒐證保留證據,再依法處理之。至監察員如有穿戴此類服飾,基於投開票所之管理運作,仍應由主任監察員或監察小組委員予以勸止及處理。
3.提醒民眾投票當日避免此類行為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