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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自5/6起至居住地區公所辦理

內文

衛福部109/5/4擴大急難紓困:
一、需符合下列4項要件:
1.原有工作,因疫情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含雖有工作但每月工作收入減少),致家庭生計受困。
2.未加入軍、公、教、勞、農保等社會保險。
3.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紓困相關補助、補貼或津貼。
4.依家戶存款(家戶內每人存款15萬元免納入計算)及收入總額,計算出平均每人每月生活費為當地每人每月最低1.5倍以上未逾2倍。
二、受理窗口
居住地鄉(鎮、市、區)公所社會課。
三、申請方式
民眾填具申請書暨個案認定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逕送受理窗口。
(因疫情影響急難紓困增列及擴大對象申請表暨個案認定表)
四、發給金額
符合資格者,由公所發給急難紓困金1萬元,並以每戶1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