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條及第19條、《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4條暨110年11月5日臺南市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110 年度第4次會議決議。2.請旨揭聚落建築群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聚落建築群之保存、修復、管理、維護及再利用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