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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案例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內文

【案情摘要】

某特定行業人民團體秘書長蒙大國,於今年2月份春節前夕,攜帶17 盒日本進口之水蜜桃禮盒,至其申辦經費補助之市府社會局,以「民情禮俗」為藉口,分送業管科室及會計室等同仁。

社會局同仁們收到後,發覺不妥,故於報告科長後,送交政風室處理。政風室遂後簽報機關首長並登錄註記,會同業管科長委婉退還予該人民團體。

【案情分析】

  • 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規定,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之財物;另同規範第5點第1項第1款亦規定,公務員遇有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亦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 本府社會局與該人民團體,具業務指導及經費補助審駁之職務利害關係;該人民團體秘書長,藉春節之名,向業務單位人員送禮,且禮品單價斐然,實有未妥。
  • 渠等同仁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第5點等規定,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室,不但確實保護自身權益,亦落實了廉政倫理規範的立法精神,值得表揚。

 

【結論】

廉能是政府的核心價值,貪腐足以摧毀政府的形象,因此公務員應堅持廉潔,拒絕貪腐,無論是否具有職務上之利害關係,只要記住「報備長官、知會政風」,這八個字之小小口訣即可。若適逢假日而未能即時處理,亦需記住,迅速以電話口頭報告長官,並知會政風室,切勿因為一時貪念,斷送美好的前程喔!!

 撰文:白河區公所政風室黃垚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