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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6款所 稱一定金額」業經行政院會銜監察院公告,並自107年12 月13日生效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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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6款所稱一定金額,指每筆新臺幣(下同)1萬元。同一年度(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同一補助或交易對象合計不逾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