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行政院修正「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第一點、第七點及第六點附表二、第七點附圖,並自即日起生效。

內文

一、依行政院107年6月12日院臺忠字第1070176946號函辦理。
二、修正「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第一點、第七點及第六點附表二、第七點附圖,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