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 1.申請人最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2.全戶財產及所得證明及所得稅籍清單(可由區公所代為申請) 3.申請人印章 4.郵局存摺影本 5.其他(如戶內人口有滿15歲以上學生應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本市或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並實際居住本市之未滿十八歲在學中兒童及少年,未獲政府同性質其他項目生活扶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且有父母離異、一方死亡或失蹤、遭遇重大疾病、服刑等情形,法定代理人得申請發給生活扶助費。申請程序及相關規定,如附件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