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項 | 資格認定標準
- 低收入戶 - 設籍本市且實際居住本市符合以下條件者:
- 最低生活費:低收入戶1萬4,230元
- 動產:當年度每人不超過新臺幣8萬元(包括存款本金、投資、汽車與有價證券等)。
- 不動產:當年度每戶不超過新臺幣358萬元(包括房屋及土地)。
- 中低收入戶 - 設籍本市且實際居住本市符合以下條件者:
- 最低生活費:中低收入戶2萬1,345元
- 動產:當年度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2萬元(包括存款本金、投資、汽車與有價證券等)。
- 不動產:當年度每戶不超過新臺幣537萬元(包括房屋及土地)。
- 配偶。
- 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 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 前項之申請人,應由同一戶籍具行為能力之人代表之。但情形特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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