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項 |
- 補助對象:
- 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 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其最近三個月所生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上,未獲其他機關(構) 醫療補助,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 非屬前二款規定之本市市民,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本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逾本市當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標準之一點二倍,其最近三個月所生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
- 申請期限:應於出院或就醫後3個月內,向戶籍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 補助標準:
- 低收入戶: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扣除不補助項目之費用後,補助100%。
- 中低收入戶: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扣除不補助項目之費用後,補助80%。但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 非屬前二款規定之本市市民: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本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逾本市當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標準之一點二倍,其最近三個月所生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扣除不補助項目之費用後,補助70%。但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 有關自付醫療費用中之非指定病房費,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 不補助項目:掛號費、證明書費、個人衛生費、膳食費、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節育結紮、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