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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低收入戶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類別低收入戶作業
單位社會及行政課
辦理時限(天)隨到隨辦
上版日期110-05-26
單位聯絡電話06-6853314
應附文件
  1. 全戶戶籍謄本一份。
  2.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需載明入、出院時間,如有入住加護病房或呼吸照護病房期間,應註明入住加護病房、隔離病房及呼吸照護病房期間。
  3. 載明看護日期、時間起迄及每日看護費用之收據正本。
  4. 醫療院所醫師、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出具須僱請專人看護之證明書。
  5. 看護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其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書影本各一份。但非中華民國國籍之看護員,須附居留證影本及工作證影本。
  6. 具領人郵局(農會)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7. 其他(如委託書、切結書等)。
注意事項
  • 補助對象: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住院期間需專人看護,但無家屬或家屬不能提供看護者。
  • 申請期限:符合下列補助條件者,應於住院日起或出院後3個月內,向戶籍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補助條件:
    1. 傷病住院醫院,以在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為限。
    2. 所僱請之看護員,應具有照顧服務員資格,且非為民法第一一一四條規定之親屬;在機構收容者,由收容機構看護員或服務人員看護者,不予補助。
    3. 本補助對象,病況呈長期慢性病且須長期療養者,由醫生判斷並評估繼續住院治療之必要性,無繼續治療之必要者,應即接受輔導轉送老人或身心障礙者之機構安養;拒不接受輔導轉送仍住醫院者,不予補助。
    4. 因傷、病住院治療期間,經醫療院所醫師、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證明須僱請專人看護者,但前述住院治療期間不包含入住加護病房、隔離病房或呼吸照護病房期間。
  • 補助標準: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1,500元,未達1,500元按實補助,年度內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